订立借款合同可以采取的担保方式 返回列表

       借款合同作为单务合同,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者后,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。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,减少借款的风险,近些年来,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担保的方式。根据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采取以下担保方式:
       1.保证
       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,当借款者不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、承担责任的行为。
       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:
       (1)连带责任保证,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,借款者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,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履行债务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
       (2)一般保证,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,在借款者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借款者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       2.抵押
       是指借款者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在借款者不履行债务时,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,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       3.质押
       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。动产质押是指借款者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,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,借款者不履行债务时,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。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:汇票、支票、本票、债券、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;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、股票;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。根据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,订立借款合同,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,担保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的规定。因此,金融机构借款的,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。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,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。